(2016)陕0404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张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张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某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600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