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5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绍勇与苗英芬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勇,齐金柱,苗英芬,王洪玉,王建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5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绍勇,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齐金柱,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苗英芬,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王洪玉,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建宾,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齐金柱等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苗英芬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和寺支行账户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