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永儿申请执行王寿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儿,王寿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潘永儿,女,1984年3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平房新泽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王寿财,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号*室。潘永儿与王寿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王寿财赔偿原告潘永儿医疗费6599.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残疾赔偿金95068元,误工费21070元,护理费13695元,营养费520元,鉴定费55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合计146542.23元,于本生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部履行完毕。因义务人王寿财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潘永儿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寿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219.7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50219.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