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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澜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百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澜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澜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440号1幢636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68、69号。法定代表人宋帅,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澜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3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幢XX室,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