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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杨长水、黄煌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杨长水,黄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810579-4),住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1号。被执行人杨长水,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煌玉,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杨长水、黄煌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