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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王某某、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王某某,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6131号原告:祝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光东,扬州市江都区高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王某某。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婧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