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6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6民初498号原告赵某,男,陕西省永寿县。被告雷某,男,陕西省永寿县。原告赵某诉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任科林依法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雷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2月5日,被告雷某以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言明十个月之后还款,并打有借条一张,被告已支付利息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雷某始终无故不予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原告借款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雷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无异议,我愿意偿还这笔债务,但是这个钱是我帮朋友借的,我那个朋友现在跑了我联系不上,我现在只能慢慢给还,我外面还有外账41万,我先还欠的多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雷某以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言明十个月之后还款,并打有借条一张,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利息6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雷某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应依法偿还原告赵某借款,被告雷某已支付原告利息6000元,现原告仅要求被告雷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对此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雷某辩称借款为朋友使用,因其借款后的用途如何,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故被告雷某应承担还款义务;对被告雷某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赵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雷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