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朱永亮与朱军、朱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永亮,朱军,朱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亮,男,195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泗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军,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泗阳县。原审被告朱浩,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所泗阳县。上诉人朱永亮因与被上诉人朱军、原审被告朱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永亮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永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保华审判员 章钧杰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易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