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彭元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689号被执行人彭元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彭元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彭元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刑事判决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元平的存款、收入202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20200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