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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熊学海、刁小琴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学海,刁小琴,邹瑜,唐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45号申请人熊学海,男,196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刁小琴,女,1968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邹瑜,男,1985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四川区,被申请人唐均,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熊学海、刁小琴与被申请人邹瑜、唐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邹瑜、雷莉共同拥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199号8栋1单元3楼303号的房屋(权4557243,面积76.88平方米)或其它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价值为160000元。申请人熊学海以单独所有的位于新都镇宝光大道南段50号14栋1单元1层2号(权0035081,面积100.85平方米)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学海、刁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熊学海、刁小琴对被申请人邹瑜、雷莉共同拥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199号8栋1单元3楼303号的房屋(权4557243,面积76.88平方米)或其它等值财产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审判员  周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