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段凤林与吕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凤林,吕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段凤林,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吕美龙,司机,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段凤林申请执行吕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6820元,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峰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冯连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