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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炜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医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炜,西安市第二医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5050号原告郑炜,男。被告西安市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罗少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鹏,男。原告郑炜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炜,被告第二医院之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炜诉称,被告于2001年11月出售给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某号住房,房屋建筑面积42.05平方米,被告按照44平方米收取售房款,同时收取原告办理房产证费用,经原告催促,被告拒不退还多收房款及办证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多收的1.95平方米的售房款,共计2047.5元;2、返还原告办理房产证费用,共计30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第二医院辩称,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购房合同,但被告于2001年将涉案房屋卖给原告,当时暂定房价为1050元/平方米,按照44平米计费,房款以及设施费六项合计48298元,仅为购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原告所购房屋是被告单位出地,京西公司予以改造,位于第二医院家属院。上述情况,被告在2000年1月7日会议纪要及同年12月22日会议纪要中予以确定。此外,原告所购房屋体现在12月22日会议纪要中为铁兰萍购房,因铁兰萍不在本单位了,所以房屋卖给原告。同日会议纪要也载明,1050元/平方米是预购款,在评估价格确定后,按评估价格计算房款多退少补。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8日被告第二医院因拆迁安置原因取得实时位于西安市某住宅一套,应交房款为14984元,备注房款从退还残值中冲减。2000年12月22日,被告第二医院院长办公会纪要载明……1、西京房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的两套单元房按本院分房积分排序为:铁兰萍(五层44平方米)购买,陈宏(七层54平米)购买;2、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此房性质属国有资产,应按市属房改办所评估价或减半价购买,会议研究决定:在市房改办未做出评估价格前,先按1050元/㎡预购,待评估价格确定后,按评估价格计算,多退少补。原告郑炜系被告医院职工。2001年11月23日经被告医院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将本市某号住房售给原告,购房款共计肆万捌仟贰佰玖拾捌元整(48298.00元)。该房屋即前述积分排序铁兰萍对应房屋。2001年11月26日被告收取原告售房款48298元。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证明》对双方购房一事予以确认。2016年4月20日,原告就其从被告处所购前述房屋办理了证件号为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某号房产证,该证登记内容为:房屋所有权人郑炜、房屋坐落西安市莲湖区某室、总层数7层、建筑面积42.05平方米。原告因要求返还所购房屋面积差价和要求被告返还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为由,诉至法院。原告提交证人王兆秀、周春生证言陈述为:原告所购房屋按照44平方米、350元/平方米计算、设施费六项2098元,两项合计17498元,实际原告交给财务科48298元……被告还每平米多收700元,如原告以后和京西开发公司有款项问题,都从每平米700元中扣除,由单位和京西开发公司结算手续。王兆秀未出庭作证。此外,被告提交拆迁安置房屋款结算清单无原件核对;在举证期内,被告未提交其主体注销、变更或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房产证、第二医院证明、王兆秀和周春生证人证言、收款收据、2000年1月7日和2000年12月22日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拆迁安置房屋款结算清单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郑炜从被告西安市第二医院处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某室房屋一套,双方虽无书面房屋买卖协议,但均确认房屋买卖情况存在,且原告自买房后实际占有房屋至今。2016年4月20日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载明原告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42.05平方米,而被告出卖房屋时以44平方米计算购房款,故被告应向原告退回1.95平方米购房款。原告主张其购房时面积单价为350元/㎡、办证费用700元/㎡,合计为1050元/㎡,虽仅有证人证言,且证人王兆秀未到庭应诉,但与被告医院2000年12月22日院长会议房屋预购款1050元/㎡相对应,故多收1.95㎡以1050元/㎡计算为2047.5元,应由被告退还原告。至于被告辩称“购房价为预购价款,待评估价格确定后,按评估价格计算,多退少补”,经询被告表示其与陕西京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尚未终结、评估程序未能进行,被告可另行主张。原告还主张办证费用,唯有证人证言称700元/㎡加收费用为日后办理房产证补交费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告称被告提交的“拆迁安置房屋款结算清单”记载房款14984元可证,但该费用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房款约定,并非与原告达成,且该结算单为复印件、证人王兆秀未出庭,故原告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单位已改制,但在举证期内未提交其主体注销、变更或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第二医院返还原告郑炜购房款面积差价2047.5元;二、驳回原告郑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元,原告郑炜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郑炜承担260.5元,被告西安市第二医院承担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湘玉4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