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张俊金融��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张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6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区政府南。主要负责人:张敬涛,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上,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俊,男,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告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裴忠贺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人民陪审员 谢成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