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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山园村村民委与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山园村村民委员会,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569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山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勇,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总经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山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山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山园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山园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070.00元,减半收取计2035.00元(未预交),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山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立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