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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8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994号原告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法定代表人吴哲峰,职务经理。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尚云龙,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