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龙门世家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杨铁林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龙门世家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杨铁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465号原告:郴州市龙门世家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沿江路1号。负责人:段祥真,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郴州市系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铁林,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兴,男,1965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东江水厂推荐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原告郴州市龙门世家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杨铁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郴州市龙门世家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龙门世家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郴州市龙门世家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郴州市龙门世家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张菊芝审 判 员 郭文晖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