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倪勇申请执行罗明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勇,罗明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倪勇,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罗明靖,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明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明靖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明靖名下登记有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罗明靖所有的小型汽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