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先兵与苏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兵,苏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497号之一原告张先兵。被告苏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兵与被告苏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苏光喜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苏光喜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大道29号随州碧桂园23栋102室翠山蓝天三街(房产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001081**)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运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