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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位祥山与张云财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位祥山,男,1957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张云财,男,1952年4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申请执行人位祥山与被执行人张云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支付工程款786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共计1213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位祥山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云财的工资存款7949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位祥山。现案件执行标的额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