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位祥山与张云财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位祥山,男,1957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张云财,男,1952年4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申请执行人位祥山与被执行人张云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支付工程款786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共计1213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位祥山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云财的工资存款7949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位祥山。现案件执行标的额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