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贵平、李天虎、贺新怀与任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贵平,李天虎,贺新怀,任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平,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虎,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新怀,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银山,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上诉人王贵平、上诉人李天虎、上诉人贺新怀因与被上诉人任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贵平、上诉人李天虎、上诉人贺新怀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贵平、李天虎、贺新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贵平、上诉人李天虎、上诉人贺新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由上诉人王贵平、上诉人李天虎、上诉人贺新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军代理审判员 邵云和代理审判员 刘宝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