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新福、方小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新福,方小英,李光辉,郑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709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1279号(易水居)1幢5层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82193010H。法定代表人:吴荣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霖,男,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继东,男,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江新福,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方小英,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被告:李光辉,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郑辉,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原告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新福、方小英、李光辉、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对李光辉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刘卫忠人民陪审员 颜舜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