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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裴忠祥与长治县石后堡江涛石料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忠祥,长治县石后堡江涛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裴忠祥,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县。被执行人:长治县石后堡江涛石料厂法定代表人:肖志兵本院在执行裴忠祥与长治县石后堡江涛石料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潜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