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段丽草与杨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丽草,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3942号原告段丽草,女,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洁,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段丽草与被告杨洁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段丽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丽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丽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段丽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卫卫人民陪审员 邱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顺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