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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建银河柏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银河柏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572号原告:福建银河柏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62811670Y.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路28号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8608131A。法定代表人:韩洪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爱民,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讼代理人:张戈,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银河柏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东方地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林清人民陪审员  张 禧人民陪审员  郭爱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艾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