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5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立松、胡元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松,胡元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88-2号被执行人刘立松,无业。被执行人胡元申,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立松、胡元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逾期均未缴纳。本院遂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股权、证券等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经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剑审判员 孔 扬审判员 陆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