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伐,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13日被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郭保清、被告人张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省所有城镇市区、城市郊区属于禁猎区,使用的粘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2014年1月28日《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规定,河南省境内在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为所有野生鸟类禁猎期。2015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张伐和张祖验等人(另案处理),携带铁丝网笼、拍笼、粘网等工具,从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来到沁阳市,集中住在怀府西路北三巷的陈某家庭旅社里,采取昼伏夜出的形式捕猎黄鼠狼。被告人张伐违反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粘网在沁阳市西郊公路西边一个沙场附近捕猎6只麻雀,用作捕猎黄鼠狼的诱饵。经鉴定,被告人张伐等人捕猎的麻雀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另查明:1、案发后,张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将张伐作案所使用的工具:铁丝网笼、拍笼各一个,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证明信、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发还凭证、禁猎期的通告、证人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案发后,张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张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铁丝网笼、拍笼各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秦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