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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亚静与郎文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187号原告李亚静,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郎文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静与被告郎文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亚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