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亚静与郎文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187号原告李亚静,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郎文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静与被告郎文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亚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