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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明、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梅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均亮,黄瑜珍,南宁市厢竹海鲜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D座2单元301号房。法定代表人:程海裕,董事长。原审被告: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8号津头乡琅西村六组商住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黄瑜珍,董事长。原审被告:广西梅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云南路海市商都A栋一单元602号。法定代表人:张均亮,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均亮,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审被告:黄瑜珍,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审被告:南宁市厢竹海鲜城,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张明。上诉人张明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泳臣公司)、原审被告广西荣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梅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均亮、黄瑜珍、南宁市厢竹海鲜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初2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明上诉称,一、泳臣公司诉请关于借款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虚高,系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二、本案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为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确定管辖权的诉讼标的额是以诉请的标的额为依据确定,而不是以诉请的标的额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依据。本案中,泳臣公司诉请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3000万元,且各方当事人均在广西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张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碧辉代理审判员  黄文臻代理审判员  杨 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俊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