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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希亮与何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希亮,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毛希亮,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7********,汉族,农民,住江山市新塘边恩深村板塘*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月仙,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玲,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3********,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鹿溪南路*幢*座***室。毛希亮与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希亮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何玲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赔偿诉讼代理费损失5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10月21日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并已履行首期执行款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毛希亮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7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