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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金元明与葛绍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元明,葛绍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807号原告:金元明,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葛绍宣,男,194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元明诉被告葛绍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元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金元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一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