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5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盼、岑校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盼,岑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399号申请执行人:袁盼,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余亚辉,湖北力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岑校波,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969号袁盼诉岑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校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53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