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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刘立佳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佳,邵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136号申请人刘立佳,1971年7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申请人邵昌平,汉族,住绥化市。申请人刘立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昌平私有丰田霸道牌轿车(车牌号黑M51E**号)一台予以查封。申请人刘立佳、担保人刘立武以存折和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邵昌平私有丰田霸道牌轿车(车牌号黑M51E**号)一台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不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对担保人刘立武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朝阳街7委45组面积63.23平方米住宅(绥房权证城字第2003001008**号、丘地号2011、幢号009、房号112号)一处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不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对申请人刘立佳提供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储蓄折上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刘立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光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