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春祥申请执行与夏云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祥,夏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祥,男,壮族,文山市县人。被执行人夏云吉,男,汉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春祥与夏云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中,被执行人夏云吉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4执1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