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崔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传龙,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传龙。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崔传龙与上诉人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崔传龙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崔传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崔传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上诉人铜陵瑞龙物业有限公司、崔传龙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