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刑初45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俊(化名“老李”),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2015年9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4月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6]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俊犯掩饰、隐瞒盗窃所得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新民、张飞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唐娜担任法庭记录。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易某某、陈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在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等地盗得被害人的电动车,随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郭俊。被告人郭俊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仍然6次予以低价收购,并加价出售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3日凌晨,易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南托岭社区附近,盗窃了被害人熊某某的1台7**乖乖兔牌电动车,随后,易某某联系被告人郭俊并驾驶该车至长沙市马王堆晚报大道路口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郭俊,被告人郭俊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并将该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陌生男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50元。2、2015年12月18日凌晨,陈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暮山镇南托岭街道梦幻KTV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1台7**乖乖兔牌电动车(TDR78Z122),随后,陈某联系被告人郭俊并驾驶该车至长沙市马王堆晚报大道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郭俊,被告人郭俊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并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路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3、2015年12月22日凌晨,陈某、易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南托岭友谊批发部超市对面楼下,共同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1台48v立马电动车(公主八代48V20AH),随后,两人联系被告人郭俊并驾驶至长沙市马王堆晚报大道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车销赃给被告人郭俊,被告人郭俊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并将该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路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4、2016年1月13日凌晨,易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南托岭社区菜市场一米粉店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曾某的1台二手红色立马电动车,随后,易某某联系被告人郭俊并驾驶该车至长沙市马王堆晚报大道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郭俊,被告人郭俊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并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陌生男子。5、2016年1月13日凌晨,陈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镇披塘小区19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1台黑色立马牌电动车,随后,陈某联系被告人郭俊并驾驶该车至长沙市马王堆晚报大道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郭俊,被告人郭俊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并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路人。6、2016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办事处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1台立马牌(板锋72V22AH)电动车,随后,吴某某联系被告人郭俊并驾驶该车至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先锋东外滩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郭俊,被告人郭俊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并将该车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路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6元。2016年4月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郭俊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院认为,被告人郭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盗窃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郭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郭俊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郭俊犯掩饰、隐瞒盗窃所得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并对其撤销原判缓刑,合并执行。被告人郭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当庭供认属实;对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电话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郭俊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易某某、陈某通话联系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4月5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郭俊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郭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的事实。5、被害人熊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曾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电动车被盗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6、证人吴某某、陈某、易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郭俊实施掩饰、隐瞒盗窃所得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7、被告人郭俊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实施掩饰、隐瞒盗窃所得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郭俊于2015年9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盗窃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俊犯罪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郭俊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郭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郭俊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郭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共羁押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折抵刑期1个月10天,本案原羁押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折抵刑期1个月零9天,共折抵刑期2个月19天,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原判罚金已缴纳八千元。剩余罚金一万二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胡 益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