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农民。邹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汉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为:婚生女毛某某由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抚养,被执行人毛某某每月给抚养费1000元至毛某某成年,但被执行人毛某某自2014年元月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某某在安康市邮政储蓄银行金州路支行设有银行账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毛某某在安康市邮政储蓄银行金州路支行所设账户内的存款3339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