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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2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聂婷婷与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婷婷,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2795号申请执行人:聂婷婷,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0、11号群楼,组织机构代码05648569-2。法定代表人:江周,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聂婷婷与重庆康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3914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27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昆伦审 判 员  钱 莉助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