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华驰薄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郑州市华驰薄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财保57号申请人: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187号。法定代表人:周兆涛,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州市华驰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港大道西侧。申请人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华驰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申请人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以现金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北轴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华驰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