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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军诉被告张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军,张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847号原告高永军,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榆佳工业园区。被告张亚鹏,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城建监察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军诉被告张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军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高永军负担。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