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军诉被告张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军,张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847号原告高永军,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榆佳工业园区。被告张亚鹏,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佳县城建监察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军诉被告张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军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高永军负担。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