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汤君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王多贤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王多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君。委托代理人:李峰林,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锐,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乔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虎,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多贤,住新疆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汤君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王多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君的委托代理人李峰林、吴锐,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油储备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多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0.89元(汤君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易湘虎代理审判员 崔 瑜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