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姚卫华与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飞达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卫华,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飞达典当有限公司,刘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姚卫华。被执行人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飞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毅刚。姚卫华与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飞达典当有限公司、刘毅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1191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姚卫华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长仲裁字第1191号裁决即姚卫华与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飞达典当有限公司、刘毅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