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城市总会和行政执法局与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韩城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韩城综合行政执法局,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韩城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58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韩城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薛霁平,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少武,男,系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韩城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韩城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城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请,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城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韩城综合行政执法局。审判长 陈智英审判员 师海云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晋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