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刘某孝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5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孝,男,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到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某茹,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孝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刘某孝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从轻处罚。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刘某孝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孝属主犯。被告人刘某孝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及自首、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判决被告人刘某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