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许清杭,龚淑清,李长兴,黄秀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3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主要负责人:王文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帝全、张雅慧,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郑霞兴,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黄清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清杭,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龚淑清,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长兴,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秀叶,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7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许清杭、龚淑清、李长兴、黄秀叶的银行存款15962465.8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润化工有限公司、许清杭、龚淑清、李长兴、黄秀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