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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6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业君与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304号原告:张业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三层北侧。法定代表人:金钟仁(KIMJONGIN),董事长。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北侧。负责人:朴世镐,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婧然,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张业君与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业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业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