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薛维成与孙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维成,孙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690号原告:薛维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亮,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秭归县。原告薛维成诉被告孙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薛维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维成以被告孙亮现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待被告孙亮出现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薛维成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娥审 判 员 向丰军人民陪审员 李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