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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薛维成与孙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维成,孙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690号原告:薛维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亮,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秭归县。原告薛维成诉被告孙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薛维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维成以被告孙亮现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待被告孙亮出现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薛维成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娥审 判 员  向丰军人民陪审员  李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