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巧玲与张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玲,张黎,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5018号原告:杨巧玲,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告:张黎,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王飞,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告杨巧玲与被告张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王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巧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5日,被告张黎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约定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张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王飞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张黎未答辩。本院认为:王飞承认杨巧玲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张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此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黎、王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巧玲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月息2%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婉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