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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振、贾树芳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振,贾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新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秀岩,该局××科科长。被执行人王振。被执行人贾树芳。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振、贾树芳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区抚养费征字[2014]2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赵 芳审判员  周银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