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水清与朱银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银木,朱水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银木,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水清,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朱银木因与被上诉人朱水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银木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银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