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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1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信多利新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信多利新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1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信多利新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刘清玲,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苗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翁军,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湖南信多利新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方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翁军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511执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炜审 判 员  王新龙代理审判员  陈亚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